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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倩连续旷工3天,公司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晔通法律服务

2019-04-08 全部文章 300

李亚倩连续旷工3天,公司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晔通法律服务

李亚倩
刘小明自2010年12月入职星星电子公司,2016年11月1日,刘小明与星星电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
2017年9月3日、9月4日、9月5日刘小明未上班,也未请假。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星星电子公司以刘小明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16年9月21日向刘小明发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刘小明于次日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7年12月14日,刘小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刘小明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小明于2016年9月3日、4日、5日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了星星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星星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决定均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刘小明在面谈记录中也确认其知晓公司的该规章制度,故星星电子公司系依法解除与刘小明的劳动关系,对刘小明主张的赔偿金、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小明不服,提起上诉。刘小明认为自己当时身体感冒,虽然没有书面请假,但喊人代班,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星星电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旷工三天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且该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并为刘小明熟悉和了解,虽然刘小明称身体感冒口头请假没有上班,但是该疾病并非属于情况紧急而没有时间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事后也未及时补办,故星星电子公司依法解除与刘小明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的案例可知,如果员工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毋需支付任何的补偿/赔偿。但是,要履行什么手续呢?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一、有据可依
公司对于旷工的行为制定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经过员工签字,在公司的公示栏处予以公示。对于旷工天数的规定,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也可者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失效)“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二、通知义务
员工旷工三日的,虽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拥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公司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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