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李亚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李亚倩01
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又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主要“招数”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如: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02
案例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新型)
案情摘要
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明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两人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存款逾1.2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提现金额为0.75亿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0.5亿元。2013年11月2日,邓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在经过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邓某和李某明作出判决,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李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解析
就非法集资犯罪而言,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借款人直接借款模式:即借款人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债权等投资,而P2P平台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不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帮助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二是P2P平台自融模式:主要是指P2P平台设立者或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增加借款数额等方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然后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
三是P2P平台资金池模式:指的是平台利用对资金有管理权限的便利条件,采取发布虚假标的、设置特殊理财项目的方式提前聚拢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借款的期限、金额以实现资金和项目的“错位”,归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欺骗手法专业性强,“包装”到位;
二是电子证据成为主要的证据类型;
三是衍生犯罪呈现新特点;
四是影响范围广,被害人群中年轻人比例上升;
五是前期收益快,犯罪成本小、利润高、流动性强
河北保定圣瑞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摘要
2007年,刘某某在黑龙江圣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圣瑞公司)相关犯罪嫌疑人利诱下,为牟取巨额利益,出资成立保定市圣瑞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圣瑞公司),为黑龙江圣瑞公司所谓石油开采项目进行非法集资。刘某等人受其指使,以月息6%-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大肆非法集资,并将所获集资款转账到黑龙江圣瑞公司,从中牟取集资款总额23%的奖励提成。同时,刘某某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内蒙古包头市,山西省等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至案发时,参与集资人员达1.8万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9.82亿元,造成经济损失6.5亿元,刘某某、刘某二人非法获利1.2亿元。
案件解析
一是建立严密的非法集资组织。刘某某建立保定圣瑞公司后,聘请社会名人为公司顾问,任命刘某为公司财务总监,本部设置办公室、财务室和 12个市场处。同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内蒙古包头市,山西省等地建立营业网点,以貌似规范的公司结构掩盖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利用项目宣传和高额利息诱使群众投资。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刘某某等人先后以黑龙江圣瑞公司参与石油开发、钼矿开发项目需大量资金为幌子,邀请投资者入股最低1万元或为1万元的整数倍,承诺月利率分别为6%、8%,返还期限分别为5个月、6个月,吸引大量群众投资。为扩大影响,还通过各大报刊及《精致生活》杂志、精致生活网站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黑龙江圣瑞公司和保定圣瑞公司的投资项目。?
三是利用转账和现金交易收集转移赃款。受害群众将投资款通过转账或现金交易等方式交到保定圣瑞公司各市场处,各市场处将集资款统一归集到刘某个人银行卡账户,由刘某统一汇入黑龙江圣瑞总公司周某、闰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内。
?四是通过网上银行清洗返利。黑龙江圣瑞总公司向刘某的个人账户支付返利款和需返还的本金。刘某则将款项分别存入多名骨干人员的个人账户,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对投资群众返利。
浙江吴某及本色集团巨额非法集资案
案情摘要
2006年10年初,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注意到当地《都市快报》等主要报纸上关于年仅26岁的吴某“一夜暴富”和“砸钱”的离奇行为。据报道,吴某的XX本色控股集团短时间内在当地购买了数十间商铺和十余辆名牌汽车,同时还在设了酒店、家具用品、汽车行等公司,采用不计成本的方式推广业务,一时间在当地引起巨大轰动,当地民众对其资金来源表示怀疑。杭州人行中心支行经过分析后认为,吴某的资金来源和行为明显异常,与其身份、职业、收入等均不相符,可能涉及非法资金的清洗,立即对吴某开展了反洗钱调查程。调查结果显示,东阳本色集团及吴某的交易确实存在异常:
?一是短期内设立多家企业,经营方式有悖常理。2006年8月份以后,吴某在短期内先后设立东阳本色控股集团、东阳本色商贸公司、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市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市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而这些公司账户除大额资金收付外,极少出现正常经营收入。吴某经营企业的方式也有悖常理,为扩大企业影响不计成本,如买家居用品送家电、免费洗衣洗车、免费住新概念酒店。
?二是资金交易总量巨大,与其身份明显不符。调查组调查了吴某及其控制公司身份背景及账户交易情况。截止2006年10年末,吴某及其下属公司开立的35个银行账户共收到资金170631万元,支取资金171937万元。剔除相同收付款人资金交易82498万元,实际资金交易余额为收到资金88133万元,支取资金98440万元。这些交易对象主要是个人和一些关联企业,其以大额交易为主。由于相当部分资金往来为大额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与去向不明。
三是从银行了解的信息来看,吴某有高息借贷的情况。而从吴某及其关联人的交易看,资金不断从社会公众汇集到杨某、林某等多人手中,再由杨某、林某等人转移到吴某账户中,有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2007年2月10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公安机关采取了紧急行动,对本色集团董事长吴某及涉案其他7名人员实施刑事拘留,依法查封冻结了本色集团的有关资产。3月16日,吴某等8人全部被批捕。2009年4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吴某集资诈骗案。
案件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吴某及本色集团资金的非法集资活动,是以高息为杠杆,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宣传资金实力等方式,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式的融资渠道。在这个“金字塔”结构中,吴某居于最上层,林某、杨某、徐某等人为第二层,其余按吸收资金的规模形成递减梯次,越到上面数量越大价格越高,直接涉及的人数越少。能够与吴某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并不多,这些人与吴某协定的借款利率月息从6分至1角不等,而当地民间借贷利息一般为3分左右。因此这些人往往又因此到处向其他更多的人筹集资金,赚取中间利差。如吴某支付给林某的利息为日息万分之四(折合月息为1角2分),林某等除自有4000余万元外,其余资金均是以高息从其他个人、企业中筹集而来。